|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日前公布了《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管理规则”)的征求意见稿,首次明确设立乘用车生产企业需要符合的详细条件,并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 该管理规则列明,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: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、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;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;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;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;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;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。 2004年颁布的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》规定,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,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,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,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,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。而随着近年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,车企为提高产能应对销量需求,扩厂圈地行为十分普遍。工信部这项新的“管理规则”指出,工信部应当按照随规则颁布的《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》,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;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要求的,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。这也就意味着工信部加强了对车企的监管力度,工信部对车企的考核在建成投产之前,一旦考核不通过,就会导致新车型无法列入工信部的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,从而车企售出的乘用车无法在公安部门“上牌”。工信部发布的新规,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一些车企因高估市场需求而盲目扩厂的现状,避免产能过剩。 |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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